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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诉被告陈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陈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929号原告贾某,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贾某诉被告陈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李妙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