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宁国市供电公司与宋良文、宋秀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宁国市供电公司,宋良文,宋秀军,陈亨兵,陈亨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杜广洋,合肥市张氏货运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2797号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宁国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徐荣根,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阳林,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娴,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良文,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宋秀军,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陈亨兵,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陈亨文,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负责人:龙宏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开磊,该公司员工。被告:杜广洋,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被告:合肥市张氏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唐高文。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岳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清,该公司员工。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宁国市供电公司诉被告宋良文、宋秀军、陈亨兵、陈亨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杜广洋、合肥市张氏货运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因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宁国市供电公司已经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宁国市供电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良文、宋秀军、陈亨兵、陈亨文、杜广洋、合肥市张氏货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宁国市供电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宁国市供电公司撤回对被告宋良文、宋秀军、陈亨兵、陈亨文、杜广洋、合肥市张氏货运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曹成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鲍文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