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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3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楼贵萍、张小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贵萍,张小红,东阳市和美家园置业有限公司,张冠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3293号申请执行人楼贵萍。申请执行人张小红。被执行人东阳市和美家园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冠洋。被执行人张冠洋。楼贵萍;张小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783民初820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东阳市和美家园置业有限公司、张冠洋在(2017)浙0783执329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阳市和美家园置业有限公司、张冠洋银行存款人民币36962.57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伟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蔡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