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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黄丽梅诉被告张复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梅,张复兴,张俊屏,张小姣,邹瑞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513号原告黄丽梅,女,汉族,1978年9月30日出生,住冷水江市。被告张复兴,男,汉族,1975年2月20日出生,住冷水江市。被告张俊屏,女,汉族,1975年2月15日出生,住冷水江市。被告张小姣,女,汉族,1970年1月23日出生,住冷水江市。被告邹瑞中,男,汉族,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冷水江市。原告黄丽梅与被告张复兴、张俊屏、张小姣、邹瑞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丽梅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张复兴、张俊屏、张小姣、邹瑞中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保全其价值35万元的���他财产。案外人程淑姣自愿提供其长沙银行存款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丽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复兴、张俊屏、张小姣、邹瑞中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保全其价值35万元的其他财产。二、冻结案外人程淑姣在长沙银行账户为12002977760xxxx号的银行存款5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婕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人民陪审员  姜菊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章露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