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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南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洞口县和平煤矿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华南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洞口县和平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执3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南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健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洞口县和平煤矿,住所地邵阳市洞口县石江镇。负责人:谭金刚,该煤矿矿长。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南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洞口县和平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娄底仲裁委员会于二○一五年五月六日作出的娄仲裁字[2014]4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南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洞口县和平煤矿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邵阳市洞口县,为便于案件的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南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洞口县和平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洞口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超英审 判 员  陈更强助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秋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