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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5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河南权发商贸有限公司与宜昌海利外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权发商贸有限公司,宜昌海利外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5民初297号原告:河南权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太行办事处东义合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693536691U。法定代表人:吕文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永鹏,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宜昌海利外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桃子冲居委会二组,组织机构代码78817544-6。法定代表人:胡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权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海利外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权发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权发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权发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488元,减半收取计6744元,由原告河南权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邓希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雪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