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民申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凤、何昌菊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凤,何昌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民申4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凤,女,汉族,1969年8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昌菊,女,汉族,1962年5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再审申请人陈凤因与被申请人何昌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六中民终字第01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陈凤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查审��为,陈凤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凤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 玮审 判 员 舒宇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张 宇书 记 员 董美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