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赫斯伟诉吉林市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斯伟,吉林市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1200号原告:赫斯伟,男,1987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吉林市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马永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赫斯伟诉被告吉林市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赫斯伟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赫斯伟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斯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赫斯伟负担。审 判 员 杨大勇代理书记员 彭佳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