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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景文杰与被告景强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夏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文杰,景强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539号原告:景文杰,男,1976年2月8日生,汉族,闻喜县。被告:景强狮,男,1983年6月22日生,汉族,夏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公司,住所地:夏县。负责人:史栓贵,经理。原告景文杰与被告景强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夏县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在本院对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景文杰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文杰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计537元,由原告景文杰负担。审判员  赵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