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景文杰与被告景强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夏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文杰,景强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539号原告:景文杰,男,1976年2月8日生,汉族,闻喜县。被告:景强狮,男,1983年6月22日生,汉族,夏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公司,住所地:夏县。负责人:史栓贵,经理。原告景文杰与被告景强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夏县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在本院对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景文杰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文杰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计537元,由原告景文杰负担。审判员 赵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