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宋克军与李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克军,李红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264号原告:宋克军,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李红兵,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宋克军与被告李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克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红兵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克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红兵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克军负担。审判员 彭敬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员陈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