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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宋克军与李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克军,李红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264号原告:宋克军,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李红兵,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宋克军与被告李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克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红兵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克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红兵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克军负担。审判员  彭敬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员陈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