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73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虞豪威与中山市古镇博丽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豪威,中山市古镇博丽灯饰门市部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68号原告:虞豪威,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山市古镇博丽灯饰门市部,个体经营者邱敏,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经营地址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受理的原告虞豪威诉被告中山市古镇博丽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豪威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虞豪威负担。审 判 长  江闽松人民陪审员  李建明人民陪审员  张 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张燕媚书 记 员  余铭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