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刑更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梁亚东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亚东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1035号罪犯梁亚东,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徐州市人,研究生文化。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天刑二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梁亚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1月27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对退出的赃款1000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梁亚东的违法所得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6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0个月(刑期至2022年3月2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7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2017年4月1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4月14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立新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指派警官冯骏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梁亚东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梁亚东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梁亚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且系职务犯罪,应当缩减减刑幅度。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出庭警官当庭出示了罪犯梁亚东获得奖励的证据以及财产性判项履行的相关证据。出庭检察院人员就执行机关提供证明罪犯梁亚东改造表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并当庭宣读了减刑、假释案件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呈报罪犯梁亚东的减刑符合法律规定,建议法院依法裁判。经审理查明,罪犯梁亚东于2012年12月6日入监,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在服刑期间,罪犯梁亚东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梁亚东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梁亚东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罪犯梁亚东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但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且系职务犯罪,应当缩减减刑幅度。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亚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8月2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道清审判员 邰玉妹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