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潘志军与被执行人张吉宏、张吉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志军,张吉宏,张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418号申请执行人:潘志军,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黑水镇一棵树村*组***号。被执行人:张吉宏,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族,农民,住建平县建平镇张家窝铺村*****号。被执行人:张吉武,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族,农民,住建平县建平镇惠州村*****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潘志军与被执行人张吉宏、张吉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建辽13**民初3331号民事判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4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孙 静执行员 陈晓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