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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3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薛艳霞与许福利、李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艳霞,许福利,李文霞,高杰,马建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03民初314号原告:薛艳霞,女,1992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告:许福利,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区。被告:李文霞,女,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区。被告:高杰,女,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区。被告:马建房,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解放区。原告薛艳霞诉被告许福利、李文霞、高杰、马建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艳霞、被告许福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文霞、高杰、马建房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艳霞的诉讼请求为:1、四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18‰从2014年10月20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1日、许福利、李文霞因经营投资,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7月20日,利息为月息18‰,被告高杰、马建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四被告仅将利息支付至2014年10月20日,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要四被告推诿不予还款。被告许福利辩称:马建房和高杰借我的储蓄卡,借款是马建房和高杰用的,至于款项是否到账我也不知道。被告李文霞、高杰、马建房未提交答辩状。根据原、被告诉辩主张,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中国银行转账凭条、收条,证明许福利收到借款20万元整;2、还款明细,证明许福利、李文霞承诺的偿还本金利息的计划。3、公证书,证明借款的到期日和本金及利息,如不归还强制执行。4、保证函,证明担保人马建房和高杰承诺借款如不归还自愿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许福利质证意见为:我的银行卡是马建房拿的,款是否打到卡上我不知道。其他证据均无异议,上面签字都是我本人所签。被告许福利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借据声明,证明该笔借款实际上是马建房借的款,马建房负责还款本金及利息。2、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证明马建房、高杰涉嫌诈骗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村民委员会公告,证明马建房对许福利进行了诈骗。原告的质证意见为:这些东西跟我没有关系,原告在签字时应当知情,他们具体把钱用到什么地方、他们之间什么关系我均不知道,但我的钱确实打到许福利的卡上。经审理查明,对原告提交的中国银行转账凭条、收条、还款明细、公证书、保证函,可以证明许福利、李文霞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由高霞、马建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及双方约定的借款本金、利率、还款期限等事由,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借据、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村民委员会公告,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诉讼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中站区民政局调取离婚登记处理表和声明书各一份,上面载明1991年4月2日许福利和李文霞登记结婚,2014年9月25日登记离婚。原告和被告许福利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和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被告许福利、李文霞向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高杰、马建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许福利、李文霞偿还借款20万元,被告高杰、马建房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福利辩称与原告不构成借贷关系,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福利、李文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薛艳霞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8%自2014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高杰、马建房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驳回原告薛艳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许福利、李文霞负担,被告高杰、马建房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暂由原告薛艳霞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民人民陪审员 许 妍人民陪审员 许庆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苗 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