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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康保县嘉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翠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保县嘉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翠玲,张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143号申请执行人康保县嘉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世纪豪园9号西2层。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梁翠玲,女,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张晓波,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第一看守所。本院受理的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02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翠玲、张晓波在金融机构存款及在其他单位收入178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永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伟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