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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于某1、于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1,于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1执231号申请执行人:于某1。被执行人:于某2。申请执行人于某1与被执行人于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法院的生效判决,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威高民初字第70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滋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