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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2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林德兴与王志峰、杜忠袖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德兴,王志峰,杜忠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2执321号申请执行人林德兴,男,51岁。被执行人王志峰,男,65岁。被执行人杜忠袖,男,53岁。本院在执行林德兴与王志峰、杜忠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黑0522民初4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林德兴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忠袖于2016年12月11日自动履行人民币贰仟元整,并交付给申请人林德兴。被执行人王志峰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志峰有存款。从王志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镇北分理处帐户6228412670076350811中扣划存款¥3773.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人林德兴。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林德兴与被执行人王志峰、杜忠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522民初49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志峰存款支付给申请人,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朋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