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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484号原告:李某某,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刘某,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