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484号原告:李某某,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刘某,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