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齐焕与齐玉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焕,齐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75号申请执行人:齐焕,男,1991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齐玉,男,1999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齐焕与齐玉所有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黑0103民初6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成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携其物品从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的区房屋中迁出,经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至2017年9月1日后搬出房屋。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