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11民初3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福州港晖服装有限公司与福州利祥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港晖服装有限公司,福州利祥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3046号原告:福州港晖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前屿村,组织机构代码72790701-7。法定代表人:林炳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放、蔡良平(实习),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利祥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健康村琴声工业园3#楼3层302室。法定代表人:陈昌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炘炘、吴妙龄,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州港晖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利祥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代为出口货物代收货款10000元。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港晖服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港晖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丽萍人民陪审员 林明正人民陪审员 杨景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