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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蒲城县董武肉店与蒲城县盛源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城县董武肉店,蒲城县盛源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2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蒲城县董武肉店。经营者董炳武,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代家*组。被执行人蒲城县盛源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劲,公司经理。蒲城县董武肉店与蒲城县盛源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的(2016)陕0526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所确认执行标的为履行欠款174709.5元及利息,损失费10000元,受理费4210元,及执行费。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20000元。下余案款因履行期限较长,在执限内难于结案,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斌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