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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智勇、林开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智勇,林开攀,绵阳市金槌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454号申请执行人李智勇,男,汉族,生于1975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林开攀,男,汉族,生于1971年,四川省三台县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市金槌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薛兆友,该公司董事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李智勇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707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林开攀、绵阳市金槌拍卖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家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政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