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智勇、林开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智勇,林开攀,绵阳市金槌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454号申请执行人李智勇,男,汉族,生于1975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林开攀,男,汉族,生于1971年,四川省三台县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市金槌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薛兆友,该公司董事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李智勇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707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林开攀、绵阳市金槌拍卖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家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政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