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周红英、周安意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英,周安意,陈迪瑶,周帅,张宝昌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刑初11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红英,女,1972年7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赤壁市,汉族,初中文化,棋牌室老板,家住湖北省赤壁市。2014年4月23日因吸毒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3月19日因吸毒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3月26日因吸毒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徐洁,浙江雄镇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周安意,女,1962年8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赤壁市,汉族,初中文化,棋牌室老板,家住湖北省赤壁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颜恩超,浙江裕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迪瑶,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赤壁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家住湖北省赤壁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9日���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俞艳霜,浙江同舟(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周帅,男,1992年12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赤壁市,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家住湖北省赤壁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宝昌,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浙江省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红英、周安意、陈迪瑶、周帅、���宝昌均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红英及其辩护人徐洁、被告人周安意及其辩护人颜恩超、被告人陈迪瑶及其辩护人俞艳霜、被告人周帅、张宝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上旬起,被告人周安意、周红英等人合股在镇海区骆驼街道方景和弄周安意、周红英等人开设的棋牌室、骆驼街道金满堂足浴火疗馆一楼棋牌室等地开设赌场,并雇佣被告人陈迪瑶从事赌场的抽头工作,又于2016年11月中旬先后雇佣被告人周帅、张宝昌从事赌场的望风工作,招引王某、向某等人以“筒子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2016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周安意、周红英、陈迪瑶、周帅、张宝昌。经查,被告人周红英、周安意、陈迪瑶参与开设赌场期间,该赌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约6万元,其中被告人周安意、周红英各获利人民币约6000元,被告人陈迪瑶获利人民币约5000元。被告人周帅、张宝昌参与开设赌场期间,该赌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约3万元,其中,被告人周帅获利人民币约2?500元,被告人张宝昌获利人民币约1?000元。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迪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周帅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张宝昌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由本院暂扣。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周安意、周红英、陈迪瑶、周帅、张宝昌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租房合同、执行��票据,证人吴某2、黄某、李某、赵某、王某、向某、龚某、胡某、梅某、刘某、吴某1、何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红英、周安意、陈迪瑶、周帅、张宝昌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被告人周红英、周安意、陈迪瑶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安意、周红英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迪瑶、周帅、张宝昌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安意、周红英、陈迪瑶、周帅、张宝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周红英、周安意、周帅、张宝昌均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迪瑶予以减轻处罚。辩��人关于被告人周安意、周红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迪瑶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迪瑶、周帅、张宝昌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均可宣告缓刑。被告人周红英、周安意的违法所得依法均应予以追缴,被告人陈迪瑶、周帅、张宝昌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对被告人周安意、周红英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迪瑶、周帅、张宝昌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红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二、被告人周安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止。)三、被告人陈迪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周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张宝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继续追缴被告人周红英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周安意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陈迪瑶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周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五百元,被告人张宝昌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艳卿人民陪审员 孙霓蕉人民陪审员 徐明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郭倩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