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伍从保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伍从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刑初95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被告人伍从保。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7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7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在其住处监视居住,2016年4月15日被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刑诉[2016]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从保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鄂0881刑初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伍从保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均不服,提出上诉。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鄂08刑终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17年3月30日决定撤回对被告人伍从保的起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裁定准许。本院认为,本院已裁定准许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伍从保的起诉,且被告人伍从保不同意对民事赔偿进行调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对被告人伍从保的附带民事起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安鸿审 判 员 罗世锋人民陪审员 XX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前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