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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2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高志瀛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瀛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2刑初5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志瀛,男,1931年6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兴国县。因涉嫌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3月15日经兴国县森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志瀛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远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志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志瀛因担心其房屋后的樟树会倒下来砸坏自己新建的房屋,便于2016年12月21日,在明知自己房屋后的树木是樟树的情况下,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位于兴国县茶园乡罗坑村竹园组“绍萱堂”其房屋后的6株樟树用斧头从根部剥去树皮一圈,企图让该6株樟树因此死亡而不致于倒下来砸坏其房屋。经鉴定:高志瀛毁坏的6株树木均为樟树(香樟)(学名:Cinnamomumcamphora),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志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在案的斧头1把,常住人口信息表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兴国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高某5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兴国县林业局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高志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志瀛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现未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高志瀛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志瀛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被告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斧头1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胜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