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与被告张泽友、吴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衡易物业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张泽友,吴群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921号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负责人:章贵,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然,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妮,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泽友,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吴群英,女,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与被告张泽友、吴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