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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薛某与邓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344号申请执行人薛某。被执行人邓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481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在2017年4月18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申请人同意本院对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冀0481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苗永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为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