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薛某与邓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344号申请执行人薛某。被执行人邓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481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在2017年4月18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申请人同意本院对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冀0481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苗永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为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