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8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8630陈建军与陈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军,陈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民初8630号原告:陈建军,男,1975年8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陈荣连,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月,男,1982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原告陈建军诉被告陈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军的委托代理人陈荣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建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9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总额的30%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9万元用于工程周转,双方合同约定2015年1月7日前偿还,合同还对违约金、相关费用及诉讼管辖等做了约定。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原告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陈月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9月28日,被告陈月向原告陈建军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书》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20万元,2015年1月7日前还款,款项用于工程周转;若一方违约则应支付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若发生诉讼,则交通费、律师费等由借款方承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宜。原告当天实际给付被告借款本金19万元,预扣1万元利息。借款发生后,被告陈月一直未予偿还,遂引发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没有按期归还借款,原告要求其偿还实际借款本金19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主张,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为总额的30%,以实际出借的19万元为基数,则违约金为5.7万元,本院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计息标准进行核算,该违约金未超过相关限额,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1万元律师费用,因双方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经审查,该标准符合江苏省律师费收费标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被告陈月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应诉,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月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建军支付借款本金19万元及违约金5.7万元、律师费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4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月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董德培代理审判员 马金凤人民陪审员 蒋桂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 蔚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二、上诉须知当���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