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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27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彭某、刘文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刘文容,彭雪纺,彭彬,赵志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7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某,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申请执行人:刘文容,女194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身份信息同上。申请执行人:彭雪纺,女,200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法定代理人:彭某,身份信息同上,系彭雪纺的父亲。申请执行人:彭彬,男,200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法定代理人:彭某,自然情况同上。被执行人:赵志鸿,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彭某、刘文容、彭雪纺、彭彬与赵志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调查,未发现赵志鸿可供执行的财产,彭某、刘文容、彭雪纺、彭彬对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彭某、刘文容、彭雪纺、彭彬的债权为795534.4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黄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