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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民抗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彭明、茂名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明,茂名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抗1号抗诉机关: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彭明,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审被告茂名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光华南路**号大院。法定代表人:叶学林,该所所长。原审原告彭明与原审被告茂名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1日作出的(2010)茂南法民初字第5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存在虚假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茂检民(行)监[2017]4409000000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张国桢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冯宏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宇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