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原告龙燕诉被告黄长寿、陈立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燕,黄长寿,陈立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427号原告:龙燕,女,生于1975年9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被告:黄长寿,男,生于1982年1月12日,汉族。被告:陈立曼,女,生于1983年5月5日,汉族,系黄长寿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龙燕诉被告黄长寿、陈立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燕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长寿、陈立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燕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燕撤回对被告黄长寿、陈立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龙燕负担。审判员 苟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