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执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高广杰与郁胜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广杰,郁胜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2285号申请执行人高广杰,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执行人郁胜成,男,1962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本院在执行高广杰诉被告郁胜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撤回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仰会审判员 王亚东审判员 刘士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