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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执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高广杰与郁胜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广杰,郁胜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2285号申请执行人高广杰,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执行人郁胜成,男,1962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本院在执行高广杰诉被告郁胜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撤回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仰会审判员  王亚东审判员  刘士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