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诉讼被告)张万盛、诉讼原告)廖永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诉讼被告)张万盛,诉讼原告)廖永生,诉讼被告)吴伟标,诉讼被告)江春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再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诉讼被告)张万盛,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申请人(一审诉讼原告)廖永生,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上杭县。被申请人(一审诉讼被告)吴伟标,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申请人(一审诉讼被告)江春金,女,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再审申请人张万盛与被申请人廖永生、吴伟标、江春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杭县人民法院(2016)闽0823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万盛于2017年3月5日以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万盛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万盛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昌汉人民陪审员 游晓梅人民陪审员 邱 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范秀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