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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3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苏州中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昆山市众兴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虞正和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中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市众兴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虞正和,耿友珍,虞乐,张虞,钱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3549号申请人苏州中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昆山市苏州市高新区塔园路379号,法定代表人:陈艾花,机构代码:66964282-2。被执行人昆山市众兴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胜利路119号,法定代表人:虞正和,机构代码:71684326-5。被执行人虞正和,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52岁,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耿友珍,女,1965年8月16日出生,50岁,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虞乐,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28岁,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张虞,女,1990年2月17日出生,26岁,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钱弟,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27岁,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花商初字第0027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601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按照判决书履行全部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房产已查封,因是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无其他存款、房产,车辆等适宜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房产已查封,因是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无其他存款、房产,车辆等适宜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花商初字第002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卞 渊代理审判员  袁晓鹏人民陪审员  沈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