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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贺宏辉与赵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宏辉,赵柯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1601号原告:贺宏辉,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汤原县。被告:赵柯成,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原告贺宏辉诉被告赵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贺宏辉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贺宏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禹伯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童阳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