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6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辛洪财、陈继承与黑龙江加比力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洪财,陈继承,黑龙江加比力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6执45号申请执行人辛洪财,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委托代理人杨荣春,黑龙江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陈继承,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黑龙江加比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法定代理人段世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纪术华,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洪财、陈继承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加比力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辛洪财、陈继承以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加比力食品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辛洪财、陈继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6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忠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天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