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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吴宇东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宇东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4刑初42号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宇东,男,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检刑诉(2016)10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宇东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宇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吴宇东驾驶出租车行至同志街与西安大路交汇处,交警杨某向其索要驾驶证进行检查。因被告人吴宇东的驾驶证被吊销且其驾驶的出租车没有手续怕被交警处罚,驾车将杨某撞倒,导致杨某手部、腿部受伤。后因该车撞到护栏而停止,被告人吴宇东被其他民警抓获。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吴宇东驾驶出租车行至同志街与西安大路交汇处,交警杨某向其索要驾驶证进行检查。因被告人吴宇东的驾驶证被吊销且其驾驶的出租车没有手续怕被交警处罚,驾车将杨某撞倒,导致杨某手部、腿部受伤。后因该车撞到护栏而停止,被告人吴宇东被其他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查询,门诊医疗手册,证人杨某、张某、刘某、魏某、姜某的证言,被告人吴宇东的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宇东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宇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第六十七条三款(坦白)、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宇东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5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姜 辉审 判 员  赵若愚人民陪审员  孙 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