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张某离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黔0382执75号申请人曾某某,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仁怀市。被执行人张某,女,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本院在执行曾某某依照生效的(2015)仁民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离婚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曾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达成了和解协议,曾某某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仁民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