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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22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皋兰博益热力有限公司和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马建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皋兰博益热力有限公司,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马建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2民初75号原告皋兰博益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法定代表人:丁大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省,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王清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东凌,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建平,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皋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东凌,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皋兰博益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马建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皋兰博益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马建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皋兰博益热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马建平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皋兰博益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皋兰博益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志俊审 判 员  王文海人民陪审员  杨祥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秉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