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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汉鑫安源玻璃有限公司诉吕学安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鑫安源玻璃有限公司,吕学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278号原告:武汉鑫安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下马庄保利华都(一期)第1幢A单元20层04号房。法定代表人:胡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智慧,该公司员工。被告:吕学安,男,汉族,1970年10月26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鑫安源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学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周 琼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