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葛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葛某某.张某某与葛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建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某某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葛某某按调解书内容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守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