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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葛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葛某某.张某某与葛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建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某某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葛某某按调解书内容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守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