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民申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刘彬与张会元、沈魏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彬,张会元,沈魏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申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彬,女,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兰,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侠,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会元,女,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中石油昆仑燃气大庆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魏,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大庆市筑安建工集团第一工程处职工。再审申请人刘彬因与被申请人张会元、沈魏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6民终2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彬申请再审称,1、本案不存在赠与合同,由于沈巍与刘彬存在经济往来及生意合作,故不能认定从沈巍卡中划钱即为赠与,双方系合作关系,因此沈巍应支付刘彬一定的报酬。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六项规定,应当提起再审。2、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返还被申请人张会元2113203元的法律责任,并判决本案原一、二审、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房屋、车辆购置款项均由被申请人沈巍支付,被申请人沈巍赠与申请人刘彬房屋及车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本案一、二审认定被申请人沈巍在与被申请人张会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其同意赠与申请人刘彬大额财产行为无效,并判决申请人刘彬承担返还责任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再审申请人刘彬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亚芬审 判 员  鞠元凤代理审判员  伍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广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