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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1493江苏欧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欧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1493号原告:江苏欧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盈佳模具城。法定代表人:缪德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海峰,江苏欧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段家坝路136号。法定代表人:张向阳。原告江苏欧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欧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欧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欧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江苏欧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修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