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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申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阳信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郑立军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阳信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郑立军,郑冰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2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阳信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夺底路住宅小区2区*排*号。负责人:杨新彬,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立军,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冰冰,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再审申请人阳信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立军、郑冰冰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6民终1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阳信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莉军代理审判员  王 园代理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慧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