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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茅光乐与安徽东至海棠书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光乐,安徽东至海棠书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659号原告:茅光乐,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安徽东至海棠书院,住所地安徽东至县。法定代表人:童辉,书院董事长。原告茅光乐诉被告安徽东至海棠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茅光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茅光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茅光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茅光乐负担。审判员  汪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