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1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广林与被执行人黄明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广林,黄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1执719号申请执行人高广林,男,住虎林市。被执行人黄明利,男,住虎林市。申请执行人高广林与被执行人黄明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虎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黄明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高广林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广林与被执行人黄明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高广林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5)虎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 伟审 判 员 靳少红代理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