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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5民特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清雅、刘茂前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清雅,刘茂前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5民特24号申请人:李清雅,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申请人:刘茂前,男,196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清雅与刘茂前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4月19日经台儿庄涉诉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刘茂前欠李清雅借款本金10万元,刘茂前于2017年4月25日之前偿还李清雅借款本金10万元,李清雅主动放弃利息的追偿。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清雅与刘茂前于2017年4月19日经台儿庄涉诉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杨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品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