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洪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洪刚,杨春环,黄钰钧,吴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132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789号,组织机构代码:16890450-5。法定代表人时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洪刚,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杨春环,女,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黄钰钧,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吴东强,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洪刚、杨春环、黄钰钧、吴东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菏牡商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为150000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已经执行到位0元,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未执行到位。因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菏牡商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蔚审判员 闫效东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欧位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