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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2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郭志勇与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勇,陈霞,郭志勇,陈霞,郭志勇,陈霞,郭志勇,陈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2701号原告:郭志勇,男,198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陈霞,女,成年,汉族,住诸城市。原告郭志勇与被告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诉讼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刁建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