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郑延斌、临邑海花摄影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延斌,临邑海花摄影有限公司,安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异20号案外人:王春红,女,汉族,住临邑县,系张元军之妻。案外人:张楠,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张元军之女。案外人:张磊,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张元军之子。申请执行人:郑延斌,男,汉族,住临邑县城区。被执行人:临邑海花摄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林海。被执行人:安林海,男,汉族,住临邑县城区。本院在执行郑延斌与临邑海花摄影有限公司、安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春红、张楠、张磊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春红、张楠、张磊称,2007年9月1日,王春红和丈夫张元军(张元军已于2010年2月5日去世)从安林海、李荣花处购买了位于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崔家胡同村的院落一座,房产证号为:鲁临房权字第××号,房款40000元,同日,王春红与张元军将40000元房款交于安林海。之后,王春红与张元军夫妇多次催安林海办理过户手续,但安林海一直不积极配合,加之县里政策不允许给城区规划圈内的平房办理过户手续,故房屋一直登记在安林海名下。但自2007年9月至今,王春红一家人一直居住在上述房内,并于2011年3月对该房进行了装修,花费约9万余元,该房实际所有人与居住人为王春红、张楠、张磊,贵院因执行安林海欠款一案查封该房,明显有误,要求解除对该房的查封。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郑延斌与被执行人临邑县海花摄影有限公司、安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鲁1424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安林海、临邑县海花摄影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郑延斌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内容,申请执行人郑延斌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安林海名下的位于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崔家胡同村的房产,房产证号为:鲁临房权字第××号,有北屋五间,东屋一间,角门一个,建筑面积160.9㎡。另查,案外人王春红、张楠、张磊书面异议称,该房实际所有人为案外人,并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安林海与王春红、丈夫张元军(张元军已于2010年2月5日去世)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2、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村崔家胡同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安林海已于2007年9月1日将查封的涉案房产卖给张元军、王春红夫妇;3、安林海、李荣花夫妇出具的证明,证明查封的涉案房产已于2007年9月1日卖给张元军、王春红夫妇,并已收到房款4万元,该房一直由王春红一家人居住;4、王春红、张元军的邻居张化友、杜向华出具的证明,证明王春红、张元军夫妇于2007年9月1日购买查封的涉案房产,一家人一直居住在该院内,张元军于2010年2月去世,2011年王春红对房屋进行维修;5、证人李某出具的证明,证明2011年3月份,受王春红雇佣,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维修;6、证人叶某出具的证明,证明受王春红雇佣,对涉案房屋进行过维修。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涉案房产(房产证号为:鲁临房权字第××号),虽登记在安林海名下,但登记所有人安林海夫妇已认可于2007年9月1日将该房产转让给案外人王春红、张元军夫妇,并收到房款4万元,之后,由王春红及家人居住,该事实与案外人提供的证据,房屋买卖协议、房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证明、房屋维修人和邻居证言相互印证,故案外人异议称,查封的涉案房产(房产证号为:鲁临房权字第××号)实际所有人、占有人和使用人为案外人的理由和证据充足,本院予以采纳,因案外人在本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实际占有涉案房产,并交付全部房款,且非案外人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崔家胡同村的房产(房产证号为:鲁临房权字第××号)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黄立欣审判员 刘光颖审判长 吕照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